好幾個朋友在一年前跟我提到這部片,直到今日,我才斷斷續續地看完。
畢竟是電影,硬要從兩個制度面作比較,相當穿鑿附會。但從司法中來看被告的角色,其實是大同小異的。
劇中每個角色,所敘述的故事情節,並非編劇想像,而是實際處在每個司法環節,這個真實性,著實令人訝異。就好比在社會上的各行各業,提到「使命」,虛偽的程度,讓人不敢恭維。
挖掘真相、追求公平,這類學校教的事,如果拿到江湖上說嘴,聽到的人還予以相信,那除了天真,就只剩下愚蠢。難怪,最後只有男主角可以證明:「法官是錯的。」
審判人的不是神,還是人。
擔心受到制度嘲弄的集體出口,就是神。這不是迷信,而是作為人的侷限。當人在離譜的制度生存不下去的時候,要服膺這個制度找不到理由,要反抗這個制度找不到力量,宗教的包容與出世的思維,給人最有依靠的希望。
在「獵巫」的環境裡,真的是集體墮落,表演與「去表演」同樣受到譴責。相信司法正義與否?!憑藉的不是制度、證據,而是運氣,那又回歸到神學的範疇。的確,從人的歷史來看,進步永遠是緩慢的。
當我們追求什麼都不一樣的同時,卻邁向什麼都一樣。